薰香精油倡議大事記
「當初點薰香精油是為了改善孩子的呼吸道,沒想到現在卻燒成這樣…」 陽光在民國90-92年服務個案的過程中,驚覺到連續有數起因「薰香精油氣爆」而燒傷的個案,共造成七個家庭、十人燒傷的悲劇,年齡層包含了4~81歲,甚至已有一人死亡。由這些個案的集體經驗中,我們發現他們致傷的共同性:都是使用類似酒精燈的點燃式薰香精油,這些精油中都含有90﹪以上的異丙醇,而且平均使用了一、二年的時間。 經過資料的收集與學者專家意見的請益,我們發現,異丙醇是一種易燃的有機溶劑,屬勞委會認定的危害物質,工業上廣泛地運用在清潔、各類化裝品、家庭用品上,但是這些用品的使用都標明了「遠離火源」,且不需點火使用!其和酒精、汽油一樣具有揮發性、回燃的特性,綜合個案受傷狀況與專家學者的看法,我們強烈懷疑異丙醇是導致氣爆的原因。 站在「事前預防甚於事後處理」的立場上,唯有將發現的事實讓社會大眾知道,才能讓大家留心注意,預防意外再生;恰好八月初報紙又出現一起使用薰香精油的意外,我們決定透過記者會,呼籲大家要小心使用精油產品,尤其是含有異丙醇的薰香精油產品;更希望政府單位能出面正視此一問題。 民國92年8月12日「薰香精油氣爆意外記者會」:安全宣導的開端 由於市面上所販售之薰香精油品質參差不齊,國內亦無專職單位訂立檢驗標準,消費者權益毫無保障,8月12日本會在會內召開「薰香療法氣爆意外記者說明會」,記者會中由受害家屬出面一同沉痛呼籲;要求政府正視此問題,釐清薰香精油爆炸事實真相,確實查驗市面上的精油產品,替民眾負起把關的責任、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後續更多資料的蒐羅與雲科大徐教授的初步報告結果,更確定異丙醇是引發氣爆的元兇,深覺應儘速針對產品成分做進一步的分析與管理: 抽樣研究結果發現,在燃燒的過程中,若符合以下三大條件:1、在密閉空間。2、蒸氣濃度界於2%-12%。3、接近火(熱)源,即會產生氣爆,也就是說,氣爆並非是機率因素,而是『條件吻合』! 然而主管機關遲未確定使得我們無法著力,加上考量社會大眾對薰香精油的疑慮與高度關注,決定再召開公聽會表達我們的訴求: 要求政府應速協調出專責主管機關,負責「薰香精油」的商品檢驗與管理業務、查緝違法的產品,以確保民眾的生命安全。 民國92年8月19日「當薰香精油變成死亡炸彈 公聽會」:主管單位大究責 公聽會上,衛生署允諾要積極地亡羊補牢,立即就「宣稱療效」與「標誌不清或未加註警語」的事項先行查驗,並要求業者限期改善;同時亦將針對薰香精油的危害性問題作出專案研究報告,並與消保官配合共同處理消保法規中之相關規定。經濟部標檢局則將配合消保會相關商品標準的調查,並針對薰香精油產品安全,盡速擬定管理規範,以作為保障消費者與輔導廠商時的依據。消保官則將配合主管機關執行消保法對消費者的保護,並協助受害者消費爭議的協調事宜。 公聽會後的政府作為:人民生命安全優先 衛生署在公聽會後即行文各地方縣市政府開始查驗薰香精油產品,發現宣稱療效、標示不清與未加註明顯警語的情況比比皆是。而消保會於八月底召開記者會公佈經濟部標檢局對市售薰香精油的抽驗結果: 薰香精油中所含之異丙醇高達九成,香精油含量僅約1~2%,且燃燒後之氣體中亦含有異丙醇。 消保會據此並建議主管機關應對薰香精產品是否可含異丙醇做研究。衛生署在經過多次跨部會會議的討論與專家報告後,確認此類產品的危險性,並明令:添加異丙醇的薰香精油「不宜混合使用,不能點燃使用」,產品上必須加註警語,並令業者限期改善;同時亦在報紙、電視等媒體上進行教育宣導,並公佈0800-058828專線。 標準檢驗局亦將於九月底邀集專家學者召開「香精油國家標準制(修)訂方向會議」,該會議結論可做為訂定相關精油國家標準以及精油類產品主管機關管理之參考。 陽光的社會責任:有效的服務、持續的倡導 陽光以服務顏損及燒傷為宗旨,而「預防燒傷事故」亦是陽光長久來的服務,我們公佈「因使用薰香精油導致燒傷」的事實,一方面是要從燒傷預防的角度讓社會大眾明白災害的媒介是什麼、如何預防意外災害的發生;另方面,則是督促政府擔負起『管理』與『教育』的雙重責任,以期能更積極的保障民眾安全,降低事故的發生。未來,陽光會持續負起服務與監督責任:提供受害家庭所需的協助、陪伴個案走過漫長艱辛的重建路途、持續監督主管機關的作為、持續進行相關的安全宣導;這是我們一直在努力,也會一直繼續的服務與使命。最後,也要提醒各位朋友:不管是購買或使用任何的產品,都要確保自己『知的權利』,了解產品資訊、慎選可靠的產品,才能保障自己的消費安全!期盼,「使用薰香精油」不再是燒傷事故的原因! 「薰香精油產品安全規範」於94年4月1日起實施 「薰香精油產品安全規範」於94年4月1日起實施,規範內容重點包括: 1.該產品於使用時不得產生火焰。(不可點火使用) 2.須於產品明顯處標示「不可以火焰方式使用」等警告用語。 3.該產品上不得標示或宣傳醫療效能。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法要求相關業者回收改正產品,並於96年進行抽查,結果12 件市售薰香精油中仍高達9件不符合薰香精油產品安全規範,而薰香精油並非「應送驗商品」,顯見薰香精油產品的管理有賴主管機關積極介入。